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文物局日前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保护利用全过程,着力解决文物建筑保护管理力量不足、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等问题,推动文物建筑“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
《意见》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方式。社会力量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要求,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意见》还明确了激励和示范引领机制。各地可按有关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给予引导资金和项目支持。对社会力量参与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可通过文物保护基金等给予必要的奖励。各地可选择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文物建筑集中分布区域,开展示范或试点,探索导向明确、路径清晰、保护有力、利用有效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模式,逐步推广实施。
本期编辑:周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