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年的发展进程中,名录列入机制(申遗)和定期报告制度(履约)已成为并行不悖的国际合作双轨制。前者为所有缔约国提供了一个国际化平台,以利从整体上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深化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知;后者是政府间委员会和缔约国对实施该公约的成果和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和跟踪监测的重要工具。换言之,这一双向循环的合作机制同时成为缔约国在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和义务。中国始终将申遗工作视为履约工作的有机构成部分,并将国家层面的非遗保护整合到参与国际合作的基线行动中,不断加强能力建设,为保护人类共同遗产贡献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也为推动形成中国非遗系统性保护大格局、促进可持续发展、助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积聚了内生动力。
关键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申遗与履约;国际合作;中国实践;可持续发展
为迎接和庆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简称《非遗公约》)20周年华诞,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简称教科文组织)早已发出行动倡议。为展示活态遗产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并在公共层面提高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及其重要性的认识,该公约缔约国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第九届会议(2022年7月,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通过了20周年活动框架,其中为国家层面(包括社区层面)提供了以下述三个目标为基准的指导方针:(1)将社区的声音带到最前沿;(2)巩固保护网络和伙伴关系;(3)激发创造力。与此同时,大会还为国际层面的相关活动设置了行动指引,可谓多举并行,旨在为各缔约国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回首过往、立足当下、展望未来提供一个重要契机。(Document LHE/22/9.GA/13,paras.3,7-8)有鉴于此,本文仅围绕《非遗公约》框架内的名录列入机制与定期报告机制,梳理中国政府携手以社区为中心的相关行动方持续开展的申遗实践与履约工作,以说明国家层面是如何通过国际合作机制迈进新时代非遗系统性保护的基线行动,同时映射中国式非遗保护如何朝向助推加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内在理路,由此回应大会第九届会议发出的相关行动倡议。
引言:《非遗公约》20年与国际合作机制的双重杠杆
作为联合国系统唯一主管文化事务的专门机构和全球规模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教科文组织在本质上是一个“智力合作机构”,其主要职能定位于“思想实验室”“信息交流中心”“国际准则制定者和监督者”“能力培养者”和“国际合作促进者”,而其业务范围涵盖了教育、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文化、传播与信息四大领域。20世纪50年代以来,该组织在文化领域的政策制定,尤其是其相继出台的一系列国际准则性文书,为在全球范围内保护文化遗产提供了行动方略和法律工具。2003年10月17日,教科文组织与其会员国经协商一致通过了《非遗公约》;该公约于2006年4月20日正式生效以后,迅速成为21世纪最具号召力的一部国际法文书,其影响力在文化类公约中也有着承上(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启下(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里程碑意义。
从立法性质看,《非遗公约》与教科文组织牵头制定的其他文化公约同样都是应会员国的要求起草和通过的。这些公约为各会员国制定国家文化政策,加强文化治理,并在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构建保护网络与巩固合作关系建立了基础。截至2023年2月17日,已有181个国家交存了其各自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在教科文组织的194个会员国中占比高达93.30%。这一已接近普遍批约的百分比背后至少有几重深意:一则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以社区来界定的新型遗产概念已深入人心;二则说明保护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及技能已凝聚为全球共识;三则说明世界各国长期以来缺乏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法律工具。不言而喻,目前国内各界正在以不同方式迎接《非遗公约》20年的华诞,也说明其理念和目标在中国也获得了广泛支持。
《非遗公约》作为多边准则性文书,建立国际合作的基线和目标是其题中应有之义。教科文组织通过鼓励其会员国加入并参与《非遗公约》的实施,以保护并尊重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活态遗产(living heritage)为导向,将弘扬世界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间对话、激发人类创造力并推动可持续发展转化为互促共进的基线行动,在国际公共文化政策和文化治理领域建立了一整套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紧紧围绕《非遗公约》确立的宗旨(第一条),同时严格遵循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保护”作出的工作定义(第二条),将社区参与或社区赋权奠定为非遗保护的“四重国际合作机制”(第十六条至二十四条)的观念基石,由此通过计划性方法(programmatic approach)将“←申报/推荐(缔约国)→技术检查(秘书处)→标准审查(审查机构)→总体评审(政府间委员会)→定期报告(缔约国)→”从整体上统合为循环式的动态化管理、评估和监测制度,以增进各缔约国、相关社区和群体以及各有关行动方的经验交流,找出共同面对的问题和挑战,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推动该公约的实施和发展。
按上述“计划性方法”不断完善的“名录列入机制”(listing mechanisms,以下或简称申遗)与“定期报告机制”(periodic reporting mechanism,以下或简称履约)在实施《非遗公约》的多线进程中一直发挥着双重杠杆(double-gearing)效应,逐步型塑为各缔约国及其相关社区和群体、《非遗公约》的有关机关、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各利益相关方应当共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作为《非遗公约》的执行机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通过拟订《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简称《操作指南》)和不断修正相关条款、增加章节或补充重要文件,为各缔约国在国际合作机制中有序开展申遗工作与履约工作提供了共同的行动准则和不同的实践路径。
图1历年入选《〈非遗公约〉名录》的遗产项目/优秀保护实践统计一览表(2008-2022)
数据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网《〈非遗公约〉名录》数据库(https://ich.unesco.org/en/lists)(制图:本文作者)
“名录列入机制”正式启动于2009年,其变动不居的发展态势折射了《〈非遗公约〉名录》(the Lists of the 2003 Convention)的体系化建设进程并非一帆风顺,对相关缔约国的路径选择也直接造成了重重挑战。迄今为止,“三重名录列入体系”(threefold listing system)已运行了14个周期,并在2018-2022年间基本完成“名录列入机制”(listing mechanisms)全球反思,取得了多项突破性的积极成果;而通过《操作指南》相应条款的最新修正,各缔约国得以继续向前推进其国家层面的申遗工作。
“定期报告机制”随后于2010年启动,经过13个周期的发展、修正、调整乃至大幅度的改革,从整体上反映了各缔约报告国在保护和管理非遗的过程中面临的方法论挑战,直指实际存在的能力建设障碍。在每一轮定期报告提交后,《非遗公约》秘书处(简称秘书处)和委员会都根据各缔约国实施公约的具体情况做出总结,甚至发布过5份专题性深度分析报告,以帮助各缔约国分享各自的经验和教训,同时对实施《非遗公约》的前路和方向形成持续性思考。这就意味着各缔约国必须使用秘书处编制或修订过的最新报告表,用以适时反映当前委员会和各缔约国有关非遗保护的重大关切和优先行动领域。
图2历年政府间委员会受理各缔约国定期报告统计一览表(2011-2022)
数据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定期报告专栏(https://ich.unesco.org/en/committee-documents-and-in-depth-studies-00862)(制图:本文作者)
如图1和图2所示,“申遗与履约”堪称《非遗公约》得以在全球范围内贴地实施的“车之两轮”,图中的数字和曲线所勾画的轨辙将过去连接到了今天,映射为该公约赋予各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说明名录列入机制和定期报告机制一同构成并行不悖的国际合作双轨制:一方面,名录申报制度为所有缔约国搭建一个国际化平台,以利从整体上提升非遗的可见度,深化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对保护非遗重要性的认知;另一方面,定期报告制度则是委员会和缔约国对实施该公约的成果和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和跟踪监测的重要工具。换言之,这一双轨制同时成为缔约国保护各自领土上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委员会要求在国家层面上开展的保护实践须以社区参与为中心,进而通过国际合作整合到更广泛的全球保护战略中,由此提升各缔约国保护非遗的能力建设,拓展国际社会对于非遗及其保护的理解,分享各国实施该公约的经验和教训,从而确定加强保护非遗的实用策略,应对共同面临的挑战。
在这一双轨制度下,各缔约国既有参与实施《非遗公约》的法定义务,也有从该公约受益的相应权利。根据《非遗公约》的相关规定,缔约国的义务主要包括:(1)保护其领土上的非遗;(2)在确认和保护非遗的过程中确保社区参与;(3)对其领土上的非遗项目进行确认、界定并拟订一份或多份清单;(4)向非遗基金纳款;(5)向委员会报告。与此同时,缔约国可从参与《非遗公约》实施的进程中获得多方面的惠益。一是在国家层面,可使缔约国境内的非遗得到更好的保护,并有助于促进(1)社区的福祉;(2)社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相互欣赏;(3)可持续发展;(4)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二是在国际层面,通过国际合作和援助,可达成如下目标:(1)分享专门知识和信息;(2)分享保护实践和经验;(3)从非遗基金获得援助;(4)申报遗产项目、推荐优秀保护实践以及开展保护项目;(5)参与该公约管理机关的工作;(6)开展双边、次区域、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尤其是在共享非遗方面(双边及多边)。这一双轨制通过十多年的运行为评估(to assess)《非遗公约》在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实施情况和影响提供了关键手段——委员会可通过审查了解缔约国在保护其非遗方面的不同经验,研究列入《〈非遗公约〉名录》的遗产项目现状以及列入名录本身对其存续力可能产生的影响;在国际层面,促进各缔约国有关不同话题的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在国家层面,也为缔约国提供了重要契机:在国家内部通过独立评估该公约的实施情况,以利确定存在的任何差距和需求,采取措施改进其行动,进一步加强其保护非遗的能力建设。(Document ITH/18/13.COM/7.a Rev.,ANNEX,para.1)
中国政府于2004年12月2日向时任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交存批约书,成为第6个加入《非遗公约》的缔约国。自2006年4月该公约生效以来,通过选举组协商或竞选,中国两度当选缔约国大会副主席(2006/2012),三度当选政府间委员会成员(2006-2008/2010-2014/2018-2022,亦称委员国),并在相应的任期内当选1任主席(2007)、2任副主席(2013/2020)和1任报告员(2013),在非遗保护的国际场域直接参与了《非遗公约》的管理,并在国际合作的第一线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国家层面的非遗保护工作汲取了来自其他缔约国诸多平行案例的丰富经验。就笔者了解的情况来说,2016年以来,政府主管部门在国家层面持续开展了针对能力建设的专项培训活动,围绕申遗工作与履约工作为保护单位、相关社区、主管部门的代表提供了必要的政策解释、工具性指南和案例分析。在此进程中,相关各行动方也在编制申报材料和撰写定期报告的过程中切近把握三重名录机制的设立宗旨和各有侧重的具体目标,从而强化提高认识行动,做好遗产项目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深化对保护非遗及其重要性的理解。在此过程中也不难注意到,对一些晚近方加入的相关行动方来说,完成申报材料或定期报告可能会是一项非常复杂甚至艰巨的任务。为此,主管部门多年来一直在国家能力建设战略中将申遗与履约分别列入培训模块,以引导相关行动方完成好每一轮工作任务,由此不断积累经验,在实战中提高能力建设水平。下文便以“申遗与履约”这一双轨制度为中心,以回顾和总结在非遗保护的国际合作原则下中国实践的路径选择、主要实绩以及能力建设的大致进程,兼及讨论建立以成果为导向的循环监测机制对于今后中国非遗保护的借鉴意义。
一、以申遗实践展现中国人民伟大创造精神
自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来,中国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遵循《非遗公约》的精神——“根据自己的国情”——逐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以下简称“四级非遗名录体系”)。2008年以来,中国共有43项遗产项目和优秀保护实践先后入选《〈非遗公约〉名录》,其中7项列入《急需保护名录》,35项列入《代表作名录》(包括两项联合申报),1项计划遴选入《优秀保护实践名册》。由此,丰富多样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通过申遗实践进入国际承认和国际理解的遗产化进程,从多个行动领域与其他缔约国一道为实现该公约的宗旨及其三重名录体系的不同目标作出了切实贡献。
其一,申报实践从整体上映射了中国非遗的存续力。申遗作为国家行为,回应了境内相关社区和群体保护其非遗的愿景和诉求,也体现了中国政府和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对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关切。列入《〈非遗公约〉名录》的遗产项目和优秀保护实践涵盖了非遗五大基本领域及其互涉性关联,展现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和现实,彰显了中国人民的文化创造力。其中列入《代表作名录》的35项中含少数民族族别遗产项目10项,即“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中国朝鲜族农乐舞”“格萨(斯)尔史诗传统”“侗族大歌”“玛纳斯”“中国蒙古族呼麦”“热贡艺术”“藏戏”“藏医药浴法——中国藏族有关生命健康和疾病防治的知识与实践”(以下简称“藏医药浴法”);多民族共享遗产项目7项,涉及“端午节”“中国雕版印刷技艺”“中国剪纸”“花儿”“二十四节气——中国人通过观察太阳周年运动而形成的时间知识体系及其实践”(以下简称“二十四节气”)、“送王船——有关人与海洋可持续联系的仪式及相关实践”(以下简称“送王船”)、“中国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习俗”。此外,《急需保护名录》7项中4项属族别遗产项目,即“羌年”“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麦西热甫”和“赫哲族伊玛堪”。这些数字表明,在遗产化进程中,少数民族非遗进入国家知识体系和叙事体系中,进一步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国际社会的关注,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也为世界文化多样性贡献了“中国色彩”。
其二,在三重名录体系中皆有成功实践。截至2022年12月,全球共有来自全球五大区域140个国家的676项非遗实践入选名录或名册,其中仅有来自中国、巴西、哥伦比亚、克罗地亚、葡萄牙、法国、印度尼西亚、伊朗、吉尔吉斯斯坦、秘鲁、菲律宾、委内瑞拉、智利等13个缔约国的遗产项目或优秀保护实践先后载入两个名录和一个名册,在申报缔约国中占比极低。其中,中国列入两个名录的遗产项目皆占前列,35项列入《代表作名录》,以12项之多超过位居第二的国家;7项列入《急需保护名录》,列入数量与蒙古国并列;“福建木偶戏后继人才培养计划”则被遴选为“优秀保护实践”加以推广;而“藏医药浴法”则被委员会认定为“申报范例”。由此,中国以更为丰富多样的申报实践在遗产领域、子领域乃至领域互涉等层面都呈现了国家内部的文化多样性,也丰富了人类文化遗产“美美与共”“和而不同”的知识图景和当代实践。
其三,推动社区在地化保护实践参与国际合作进程。中国申遗实践体现了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动方为促进尊重文化多样性的对话、确保非遗存续力而采取的响应性措施,同时也以中国新发展理念对接了教科文组织乃至联合国系统进入21世纪以来在各自全球战略中长期关注的可持续发展议程。比如说,“羌年”凸显了非遗保护在人类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增强灾后复原力和朝向“重建得更好”的援助进程中所发挥的社会凝聚力作用;“中国珠算——运用算盘进行数学计算的知识与实践”不仅适用于日常生活的许多领域,也被广泛运用于儿童认知、启智训练,为世界展现了将传统知识致用于当今的生动例证;“二十四节气”昭示了有关时序、气象、物候、农业管理及健康实践的传统知识和民间智慧之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功能性互补作用;“中医针灸”“藏医药浴法”“太极拳”等遗产项目则印证了非遗保护对丰富人类当代绿色健康实践的重要作用。
其四,积极参与次区域、区域层面的国际合作。从早期中国与蒙古国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到晚近中国与马来西亚联合申报“送王船”,都反映了中国在次区域和区域层面积极推进跨境共享遗产项目的联合保护实践,而这两个遗产项目的成功列入分别印证了陆上丝绸之路与海上丝绸之路的文化间对话,同时也说明共建“一带一路”这一中国倡议有其历史人文根基和助力人类共同发展的现实意义。
从上述几个维度来看,中国申遗实践不仅体现出对《非遗公约》宗旨及其名录体系的原则有准确把握,而且通过遗产领域或子领域的具体实例从整体上提升了非遗的可见度。如今,非遗保护已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行动领域,同时也为促进平行类遗产项目与可持续发展的文化间对话提供了有力支撑。因而,中国持续开展的申遗实践,有的放矢,不仅展现了习近平总书记高度概括的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伟大梦想精神”,也见证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从而为深化文明交流互鉴、促进文化间对话、增进国际理解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拓展了积极进路。
二、以履约实践促进国内国际经验分享和合作交流
《非遗公约》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交有关保护其领土上的非遗而采取的立法、监管和其他措施的报告;委员会则根据该公约第七条第六款赋予的职能审查这些报告,并遵循该公约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大会提交这些报告的概述和摘要,而有关缔约国提交的完整报告(英文或法文)均可通过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即《非遗公约》网站)查阅或获取。《操作指南》第五章以“向委员会报告”为题,就下述两类履约报告的法定义务、报告内容、基本要求、提交方式和受理程序作出了详细说明。第一类报告是指缔约国在国家层面实施《非遗公约》的情况报告(第151-156段),其中须包括所有已列入《代表作名录》遗产项目的现状报告(第157-159段),每隔六年提交一次(以下简称国别履约报告);第二类报告则专门针对缔约国就已列入《急需保护名录》遗产项目的现状提交报告(第160-164段),每隔四年提交一次;此外,还就报告的接收和受理做出了程序性的规定(第165-167段)。由上所见,定期报告是保护非遗和管理非遗的重要工作内容,不仅为委员会开展全球监测工作提供了必要信息,也为各缔约国及其参与其间的相关行动方带来了不断加强能力建设的一次次契机。
中国政府先后于2010年和2017年提交了国家层面的《履约报告和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现状报告》(亦即国别履约报告,其中包括了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各自的报告),并在委员会第六届(2011年)和第十三届(2018年)常会期间通过审议。在此过程中,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相关代表性社区和传承人以及多元行动方都作出了切实贡献。
委员会在其第四届常会期间(2009年9-10月,阿联酋阿布扎比)通过决定,正式启动定期报告机制。(Decision 4.COM 20)2010年12月底,中国政府首次提交国别报告,并全面覆盖了当时已列入《代表作名录》的23项遗产项目的现状报告,随后在委员会第六届常会上(2011年11月,印度尼西亚巴厘)获得审议并通过,中国成为首轮国别报告的5个提交国之一。而在当年,“粤剧”刚列入《代表作名录》未久,粤港澳三地认真履约,共同推进“粤剧”的保护和传承。委员会在其提交给大会的报告中对中国履约实绩和具体实践给予了充分肯定,“中国”二字出现频率超过50处。比如,述及各报告国采取的行政、财政、立法及监管措施时,委员会指出:“政府资金是所有报告国开展保护工作的主要来源。但是,除了中国,其他报告没有详细说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金数额。”述及国际合作时,委员会指出,“报告国在不同范围内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国际合作……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值得一提的是旨在促进非遗保护合作的跨省/区举措。其中一项倡议是在大珠江三角洲文化合作会议上创建一个非遗工作组,汇集了粤港澳三地政府部门。与此同时,中国在国际层面也非常活跃,支持通过《非遗公约》,并组织[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述及为实现名录宗旨所作出的贡献时,委员会还特别指出,“列入名录的进程对《代表作名录》目标的其他影响包括在国家和/或区域层面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日益关注和尊重,以及总体上对文化多样性的更大尊重,这在中国的报告中尤为显著”。(Document ITH/11/6.COM/CONF.206/6 Rev.,ANNEX)
中国政府提交的第二轮履约大报告在第十三届常会期间(2018年11月-12月,毛里求斯路易港)通过委员会审查。除了国家层面(包括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履约情况外,该报告还全面反映了当时已列入《代表作名录》的30项遗产项目的保护现状,因此也形成了更大的样本量,地理分布更广、包容性更强、保护成效和风险评估更突出,尤其是大都很好地对接了上一轮报告周期的数据和信息,同时对比履约报告表出现的四个重要变化及时采集信息和数据,纳入相关政策和立法,在性别参与、社区参与、非政府组织参与等层面侧重于成果和活动,对委员会决定和大会决议的新精神作出了积极回应。
上述努力在委员会的年度总结概述及其随附的专题型深度分析报告中得到了反映,“中国”出现的频次超过40处。在国家层面保护非遗的体制框架方面,首先述及的是中国建立的保护非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清单编制方面,“传统体育”被界定为“附加领域”;在国家层面的保护措施中,201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被作为已完成国家立法的典型案例;在正规教育中通过引证中国主办非遗传承与教育中日韩艺术教育论坛、在国家和地方层面调整学校课程、组织考察旅行带领学校儿童参观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表演艺术机构等案例,强调了将非遗纳入艺术教育的相关实践;在性别角色问题上,四川省妇女联合会鼓励妇女将刺绣技艺作为一种灵活的就业方式,帮助她们创收和提高生活水平;与非遗保护有关的健康实践,则专门提到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成员,而“传统医药”也是国家级名录的十大门类之一;在经济活动方面,《非遗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将非遗保护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还开展了“生产性保护”研究,而且振兴传统工艺也是非遗领域的政策重点之一;在双边、次区域、区域和国际合作方面,中蒙非遗保护合作机制、与世界不同区域的缔约国的双边交流,特别是与非洲和东欧国家分享经验的跨区域合作都得到了反映;在提高公众认知方面,遗产日和国庆日成为认识非遗的有效方式,特别针对年轻人组织了各种活动。
在已列入《代表作名录》遗产项目现状报告分析中,列入名录后的影响成为重点:“古琴艺术”已从少数人的业余爱好转变为成千上万人传习的热门艺术形式;“端午节”的列入有助于提高实践者的自信,并激发了人们的热情;“蒙古族长调民歌”纳入名录后促进了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传统“中医针灸”这一以维护健康为目的的替代医学,并在不同的文化实践之间建立了联系;专门为“中国剪纸”的保护新增了传习所;“中国书法”的国际交流变得更加频繁;在机构背景方面,为保护“中国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申遗后为创建地方协会和成立研究机构提供了支持。在中国,既有单独的主管机构,如“中医针灸”;也有多个各有分工的主管机构,如“中国传统蚕桑丝织技艺”;还有参与保护工作的社区组织有数百个之多,如“藏戏”。在提高公众认知方面,让年轻的研究人员参与实地工作以积累“中国皮影戏”的资料,还开展了有关蚕桑丝织技艺的调查。(Document ITH/18/13.COM/7.a Rev.,ANNEX)
从整体上看,委员会在其两份年度审查报告或专题分析报告中对中国非遗保护的整体现状和实践方略给予了多方面的充分肯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化保护措施和系统化实践方略也得到称扬。
这里还应述及的是,即便不在当年的国别履约报告周期内,中国参与国际合作的相关实践也得到了若干合作国和委员会的重视。例如,在莫桑比克和赞比亚的履约报告中都述及“中非合作论坛”框架下开展的跨区域非遗保护活动。(Document ITH/15/10.COM/6.a,ANNEX I,p.41,p.64)在第十二届常会期间(2017年12月,韩国济州岛),委员会在有关各缔约国履约报告的概述性总结中再次强调,“国际合作包括基于文化价值观和遗产共享意识的区域合作”,并在其报告中将中国-中东欧国家16+1非遗论坛活动作为典型案例(ITH/17/12.COM/8.b Rev.);由此沿波讨源,在波兰和北马其顿的履约报告中都不难看到2016年由中国发起、波兰承办的第一届“中国-中东欧国家非遗保护专家级论坛”。作为该项中国倡议的持续性实践,第二届和第三届论坛活动先后于2018年9月和2022年6月在中国杭州(实地)和希腊(在线)举办,这种跨区域的国际合作模式为持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以强化社区参与确保急需保护遗产项目的存续力
截至2022年12月,定期报告列入《急需保护名录》遗产项目现状,已成为各缔约国和委员会评估面临威胁的遗产项目及其存续力现状的重要监测工具。(LHE/22/17.COM/6.a Rev.)在这个方面,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将“羌年”“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麦西热甫”“中国水密隔舱福船制造技艺”“中国活字印刷术”及“赫哲族伊玛堪”等7项急需保护遗产项目纳入整体考量,以加强社区履约能力建设为先导,在2016年1月组织相关社区和群体代表、保护单位和专家学者在北京举办专题培训工作坊,随后采取保护单位与专家按遗产项目逐一对接的工作方式,有序推进履约工作,提升报告撰写质量。2016年年底,中国政府首次提交“羌年”等7项遗产项目首轮的履约报告。在委员会第十二届常会期间(2017年12月,韩国济州岛)接受评估和审议,全部获得通过。
委员会在其年度报告中对每一遗产项目的履约报告都作出了精当的摘录,涉及遗产项目现状、保护计划的有效性、社区参与、存续力评估及其当前风险等方面,进而在具体决定中对中国致力于保护这类存续力受到威胁的遗产项目及相关行动方所付出的持续性努力、主要目标、行动方案和保护成效予以了充分肯定,并对今后的保护计划和措施更新提出了导向性建议。这里我们不妨引述几则委员会决定中的评述意见来加以说明:
注意到中国继续致力于保护该遗产项目,特别是支持各地该节日的代表性传承人,鼓励当地居民振兴传统节日活动,厘清震后正在恢复节日活动的存续力,重建该遗产项目的培训中心,从整体上改善其传承机制。
——“羌年”(Decision 12.COM 8.c.2,para.4)
注意到中国继续努力保护该遗产项目,特别是通过改进其传承机制、促进麦西热甫的公众认知,尤其是由经验丰富的传承人培训年轻人,以继续提升该遗产项目的存续力,并对现有的威胁和风险作出回应。
——“麦西热甫”(Decision 12.COM 8.c.5,para.4)
注意到中国为保护该遗产项目,特别是针对保护传承人和传承方式、改善该遗产项目的社会可见度并扩大公众认知度,以及应对过去该遗产项目及其传承人面临的若干挑战这三大目标而继续作出的努力。
——“中国水密隔舱福船制造技艺”(Decision 12.COM 8.c.6,para.4)
2020年年底,中国政府再次提交以上7项急需保护遗产项目的第二轮履约报告,尤其是针对定期报告表(ICH-11-Form)的修订和表项变化采取了新的举措,在委员会第十六届常会期间(2021年12月,斯里兰卡科伦坡与在线方式)全部获得通过。会上中国代表团向委员会所有成员致谢,认为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报告给予的积极评价,令人鼓舞,进而表示,“定期报告是《非遗公约》框架内的重要机制之一,由此各国能够收集关于目前所有遗产项目的保护计划的可行性和实施进展的信息,并对保护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通过报告程序,中国加强了以社区为中心的多方行动者之间的共识和凝聚力。中国代表团赞赏委员会在其决定中提出的切实可行的建议,中国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在充分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保护其非遗项目”。(Document LHE/22/17.COM/4.a,para.100)
2021年12月,中国政府按时提交了“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等3项遗产项目的第三轮履约报告,随后在第十七届常会期间(2022年12月,摩洛哥拉巴特)接受委员会评估后通过审议。在获得委员会高度认可的同时,相关行动方更多聚焦于委员会在其决定中提出的指导性建议,对今后的保护工作也形成了更深刻的理解。这里,我们不妨引述委员会就“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第三轮履约报告的评估决定和中国代表团的现场回应来加以佐证:
注意到中国提交的报告中描述了为保护该遗产项目所做的努力,特别是通过扩大传习和实践黎族纺织技艺的可能性,提高黎族人民对该遗产项目重要性的文化意识,支持其传承人及其经济活动,以及改善其从业者的生活条件。
提请缔约国继续努力支持该遗产项目的持有者,开展研究、数字化归档和传承活动,提供学习和培训的可能性,维持传统原材料的供应,并将该遗产项目纳入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
鼓励缔约国向新的实践者提供支持,以确保传承的连续性,并向传承人和实践者提供支持,以促进该遗产项目的经济可持续性和存续力,并回顾提高对与该遗产项目有关的文化意义和习惯做法的认识的重要性,特别是在黎族纺织产品的消费者中间。
还鼓励缔约国特别注意过度商业化对保护该遗产项目的影响,以防止其可能的去语境化,并在其保护计划中适当考虑该遗产项目因市场需求增加而面临的任何风险。
——“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Decision 17.COM 6.a.12,paras.4-6)
中国代表团在会上的致谢发言中指出,“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3项已列入《急需保护名录》遗产项目的履约报告进行了审议,并对所涉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建议。中方对此表示感谢,并承诺将把委员会的建议纳入下个周期的保护工作中,继续努力提升各遗产项目的存续力。”(此据笔者的会议记录)
2022年6月第二批急需保护遗产项目的第三轮履约报告工作启动,涉及“麦西热甫”“中国水密隔舱福船制造技艺”和“中国活字印刷术”3项遗产项目,同年12月15日之前已通过在线工作平台按时提交,将在委员会第十八届常会期间(2023年12月,博茨瓦纳卡萨内)接受评估。目前,“赫哲族伊玛堪”的第三轮履约报告也进入准备阶段。
从整体上看,通过《急需保护名录》7项遗产项目多轮次的履约实践,从整体提交逐步过渡到分批按期提交,集中体现了中国政府和相关社区积极应对存续力面临威胁的遗产项目而采取的特定举措、逐案建立的工作机制、业已取得的保护成效和经年积累的经验,有利于相关行动方将阶段性保护行动目标化,并将代际传承实践作为优先事项,积极吸纳新实践者与传承人和社区一道参与保护计划的更新和实施,及时回应委员会的重要关切,切实加强保护活动的成效分析并调整共同行动,尤其是针对委员会在其相关决定中就每一遗产项目当下存在的风险和今后保护计划或具体措施的更新提出的进一步建议,相关行动方在后续保护策略中都作为优先事项加以了考量,并采取了积极的回应性行动。
这里还需述及的是,缔约国大会第九届会议(2022年7月,法国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通过了《操作指南》相关条款的最新修正,为《急需保护名录》所列遗产项目转入《代表作名录》提供了程序性机制。中国政府也已采取行动,根据社区愿望和保护现状的评估分析,让存续力不再面临威胁的遗产项目保护及早受益于这一包容性新机制。
四、以联动保护机制促进非遗保护能力建设
为探索遗产项目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将能力建设作为一项持续性战略置于统一管理已列入《〈非遗公约〉名录》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设计了“3+N行动计划”(即每年1个联合行动计划、1次论坛研讨、1份工作总结,加上N项具体保护实践活动)。在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以下简称非遗司)的指导下,这一专门针对已列入《〈非遗公约〉名录》的遗产项目保护实践的试点性行动计划率先在浙江省展开。
2017年5月5日,在非遗司、中国农业博物馆、浙江省文化厅(现文化和旅游厅)的指导下,杭州市拱墅区非遗保护中心作为发起单位,联合浙江衢州、遂昌、三门,河南登封市、内乡县等10个代表性传承社区以及北京恭王府二十四节气研究保护中心、安徽省淮南市非遗保护中心在国内成立“二十四节气保护联盟”。2018年2月5日的立春之际,中国农业博物馆联合中国民俗学会在浙江衢州举办“二十四节气保护联盟联席会议暨二十四节气保护传承能力建设培训班”,以“二十四节气”作为“3+N行动计划”的试点,依托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社区、代表性传承人及专业学会和专业机构的紧密合作,以利形成以社区为中心的多元行动方共同参与的联动保护机制。三天后,即2月7日,浙江省文化厅发出《关于试行开展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3+N”保护行动的通知》,将当时已列入《代表作名录》的8项遗产项目和《急需保护名录》的2项遗产项目纳入行动范围,涉及18个保护地和相关保护单位。通知对“3+N保护行动”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即包括遗产项目保护的3项规定动作和N项自选动作:“3”是指每个相关非遗项目保护地文化主管部门,每年要制订1个针对遗产项目的年度保护计划、开展1次针对性的保护传承工作座谈、递交1份专项年度保护工作总结;“N”是指遗产项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在做好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实施多个保护措施和保护活动,探索非遗项目的保护路径,形成区域经验,为人类非遗项目保护工作提供“浙江实践”。
作为该行动计划的实施,2019年5月,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导、中国丝绸博物馆(简称国丝)主办的“中国蚕桑丝织技艺保护联盟成立暨保护座谈会”在杭州举办。该联盟由国丝牵头组建,同样将“3+N行动计划”纳入联合保护的制度性框架。其成员涉及“中国蚕桑丝织技艺”在申报之初的8个代表性社区、“南京云锦织造技艺”(《代表作名录》遗产项目)和部分国家级纺织类非遗项目的所在社区、群体和传承人代表,其中包括3所开展纺织类非遗研培计划的院校、1家互联网非遗平台、1处蚕桑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参与范围明显扩大。该联盟采取轮值制度,每年换1家联盟成员牵头组织,陆续在杭州、成都和苏州集中开展保护工作和履约实践的经验交流。截至2022年6月,联盟成员已从申报之初的8个代表性社区扩展到部分纺织类国家级代表性项目所在的25个社区、保护单位和高等院校,各行动方开展的保护实践正在走向深入。
从相关工作动态来看,浙江省在遗产项目列入名录的后续行动中积极作为并已取得显著实效。2022年3月,浙江省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3+N”保护行动工作座谈会在杭州召开;同年8月,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人在2022年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分享浙江在非遗领域的工作经验和成效,其中将“完善遗产项目名录体系”作为“浙江实践”和“浙江经验”加以说明和推介,其中便包括率先开展《〈非遗公约〉名录》遗产项目“3+N”保护行动,同步实施省级以上非遗项目“八个一”保护措施。根据浙江省非遗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该行动计划目前已全面覆盖其省域内的11项遗产项目(含24个子项),不论其履约归属是《代表作名录》还是《急需保护名录》,每年3月30日前提交年度保护工作计划,当年12月31日前提交年度保护工作总结,尤其是在积极回应并落实委员会有关《急需保护名录》遗产项目履约报告的评估意见和建议方面加强了措施。
回到二十四节气的联动保护机制来看,成立于2020年12月的二十四节气保护传承联盟由中国农业博物馆联合相关机构共同发起组建。联盟的主要任务是:强化二十四节气保护传承引领带动,营造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良好氛围;加强二十四节气文化的系统性挖掘整理和研究,组织学术研讨;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系列活动,推进文旅产业和经济发展;强化国内外交流合作,促进文明交流互鉴。继“九华立春祭”“班春劝农”“石阡说春”“三门祭冬”“安仁赶分社”“苗族赶秋”“壮族霜降节”等7项遗产项目先后列入国家清单并成为“二十四节气”申遗的有机组成部分,“半山立夏”“送大暑船”“梅源芒种开犁节”“内乡打春牛习俗”等4项遗产项目也于2021年以扩展方式进入国家级名录。
或许可以将二十四节气保护联盟称为1.0版,当时主要是在代表性社区之间开展协作;而二十四节气保护传承联盟则是2.0版,以其开放性和包容性扩大了带入机制。截至目前,该联盟的成员已经由52家扩展至69家,包括代表性社区、社团组织、非遗保护机构、研究机构、文博机构、文化创意机构、新闻出版机构,以及中小学和幼儿园等多元行动方,同时设立了学术委员会,负责推进相关研究工作,出版了59期《二十四节气保护传承简报》。2022年6月前后,牵头机构中国农业博物馆提出,在年度工作常态化的基础上扩展相关行动,将“3+N行动计划”拓展为“6+N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模式”,并作为每年工作的“重点方向”,即每年制定一个工作计划,推出一批研究成果,策划一项专题展览,举办一届文创大赛,召开一次工作年会,形成一份保护传承报告,组织推动若干项保护传承活动,以巩固其保护传承的伙伴关系网络。
2022年11月,“中国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习俗”列入《代表作名录》,成为以系统观念统摄新时代申遗工作的一次成功实践,实现了“1大于47”的整体性保护目标:将44个涉茶类遗产项目所在社区和3家代表性群体一并带到保护人类共同遗产的鲜明旗帜下,同时也将多元行动方带上了即将到来的下一轮中国履约的实践轨道。尽管在短时间内对标五年保护计划并完成阶段性履约工作极具挑战,但也让我们对“3+N行动计划”的3.0版有了新的展望。
从六年多来的持续性实践看,不论是“3+N行动计划”还是“6+N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模式”,这些创新管理机制的行动方略不仅有利于提升地方和国家保护非遗的能力建设,也有助于在国际合作机制中加强相关社区的受益能力,为各利益攸关方提供“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的多重进路,同时也映射为朝向以非遗系统性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前行方向。
五、以中国式非遗系统性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非遗保护事业进入系统性保护的新阶段。2015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与全球首脑一道见证了《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简称《2030年议程》)的通过;同年10月,总书记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中国新发展理念。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提出六项重点任务,强调“既要支撑当代人过上幸福生活,也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根基”。2018年3月,生态文明历史性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践行“两山”理念已成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守护美丽中国的根本遵循,为非遗保护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了行动方向。202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新征程的非遗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更好走向世界”。
非遗保护事关《2030年议程》的落地实施,同时也与当前加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有着高度的相关性。“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经典定义见于《我们共同的未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报告》(又称《布兰特伦报告》,1987年):“可持续发展是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一定义,至今依然被联合国系统和国际社会广泛使用,其中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诉求及其间凸显出来的代际公平原则,也引导了保护非遗的伦理考量。为配合《2030年议程》的实施,《非遗公约》缔约国大会第六届会议(2016年6月,法国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通过决议,为《操作指南》专门增加了一个新章节,即“在国家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可持续发展”。此前,中国学者以独立专家身份在草案辩论阶段提供了见解,中国政府在国际磋商和常会、大会辩论期间也基于国家立场贡献了意见和建议,由此国内非遗保护主管部门在第一时间就关注到了《非遗公约》的这一新发展,随后保持了密切跟踪和认真研究,并在近7年的申遗和履约工作中以中国新发展理念加以有机对接。
首先,就申遗实践来看,充分融入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理念。例如,人与环境之间的可持续联系始终是“藏医药浴法”申报材料尤其是保护措施编制工作的一条红线。审查机构充分肯定了这一关键定位,并在其2018年年度工作报告中将该遗产项目申报材料作为国别“范例”向委员会推荐。其报告指出,该遗产项目“展示了活态遗产在提高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的认识方面所具有的巨大潜力。扎扎实实的社区参与当受到称扬”。(ITH/18/13.COM/10,para.27)进而委员会在其评审决定中也“赞赏该缔约国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强调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传统知识的重要性,并提供了人类与其环境之间可持续联系的积极例证”。(Decision 13.COM 10.b.8,para.4)而通过申遗工作和社区参与积极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正是委员会将“藏医药浴法”申报材料认定为“申报范例”的一个关键理据。应当说,后续列入《代表作名录》的“太极拳”“送王船”“中国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习俗”以及正在申报进程中的“春节——中国人庆祝传统新年的社会实践”也得益于主管部门和相关社区、群体及多元行动方对《非遗公约》发展的密切跟进和在可持续发展行动领域做出的先行实践。特别要提及的是,申遗后接踵而至的保护实践也在应对新冠疫情的背景下“转危为机”。比如说,2020-2021年,“送王船”的仪式实践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被取消,但相关社区和社团组织自发地通过自媒体和社交网络来传递相关知识和保护动态,并一直与马来西亚方面保持良好互动,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为遗产项目列入名录后就遭逢疫情冲击的双方社区恢复其韧性找到了内驱力,为双方共同制定的保护措施得以有序推进创造了相互砥砺的和谐氛围。在中国厦门社区的通力协作下,马来西亚马六甲社区有史以来实现了“迎王”(过去当地只有“送王”)这一仪式实践的在地振兴。
其次,就履约实践而言,积极发掘维系可持续发展的传统经验和民间智慧。“中国传统蚕桑丝织技艺”遗产项目的第二轮履约报告述及,“该遗产项目存续的区域是水乡,土壤、温度、水质都适合蚕桑业,星罗棋布的池塘在农村成为桑基鱼塘,养蚕后的蚕屎可在池塘中喂鱼,鱼塘里的河泥可以用于桑地中施肥,桑叶又可以养蚕,形成了良好的生物链。”该遗产项目承载着杭罗、绫绢、丝绵、蜀锦、宋锦等传统织造技艺以及轧蚕花、扫蚕花地等生产生活实践,其集中实践地既有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系统“浙江湖州南浔桑基鱼塘系统”,即以“塘基上种桑、桑叶喂蚕、蚕沙养鱼、鱼粪肥塘、塘泥壅桑”为特色的水陆共生农业生态系统,也有世界水利灌溉工程遗产“湖州溇港”。两处遗产地都位于湖州市南浔区西部,这里一年一度的蚕花节、蚕花庙会、渔家乐也是世代传承的民俗类非遗项目,集中反映了生生不息的蚕桑文化及其传统实践。在即将开始的下一轮履约工作中,国丝作为牵头机构也有计划充分汲取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经验,并在人与环境、人与自然、人与生物资源等可持续发展问题上借鉴生态农业实践的具体做法。
再者,将国际语境中取得的经验应用于国家层面的保护工作。在非遗司直接指导的非遗项目分类保护规划中,充分关注了可持续发展维度。2018年,由中国烹饪协会牵头成立的“中国饮食类非遗传承保护课题组”,就已将粮食安全、环境保护、绿色健康实践等问题纳入了考量的范围,与中国民俗学会非遗工作团队一同开展了顶层设计和专题研究。在2021年的第五批国家级名录的推荐评审工作中,主管部门在非遗10个门类的基础上单独设立了饮食类项目评审专家小组,最后共有18个饮食类项目列入,13个项目进行了扩展,涉及57个申报地区或保护单位,其中既有“中餐烹饪技艺与食俗”这样的综合性项目,也有“徽菜烹饪技艺”“潮州菜烹饪技艺”“川菜烹饪技艺”“土生葡人美食烹饪技艺”这样的地方菜系实践。非遗司负责人认为:“饮食类非遗项目不仅仅只是饮食制作的技艺,它是一整套与食材遴选、配料加工、菜肴烹制和美食消费相关的知识和实践,是人际交往、礼仪节庆等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传达着中国人尊崇自然、顺应时节、食治养生等思想观念和健康理念。可以说,饮食类非遗项目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文化多样性,对维系文化认同、促进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此外,这批名录中还有“壮族补粮敬老习俗”等体现中华民族美德的民俗类项目。换言之,在非遗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上,国际层面的申遗实践已经反哺国家层面的履约实践和非遗项目保护,从观念到认识再到方法都彰显了非遗及其保护之于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由上所述,非遗尽管脆弱,但却是保持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间对话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中国通过国际合作机制不断开展的“申遗—履约”双向实践,正是在参与《非遗公约》实施的进程中为激发各有关行动方的对话、思考及合作提供了重要的路径和空间。申遗工作不仅有助于切实促进国家层面的履约实践,也能与时俱进地推动非遗保护的能力建设,有利于将非遗保护之于可持续发展的诸多重要议题逐步覆盖到优质教育、生态文明建设、绿色生活方式、粮食安全、社会包容、减灾防灾、乡村振兴、文旅深度融合等政策领域,从而为加速实施《2030年议程》提供与中华文化传承及其当代实践相关联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余论:建立以成果为导向的循环式监测机制
大会第九届会议(2022年7月,法国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将《非遗公约》取得的主要成就归纳为以下4个方面:其一,在国际层面上牢固确立了对非遗的保护,并成为缔约国制定必要的公共政策和法律的重要参考,同时承认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核心作用;其二,作为《非遗公约》普遍批约的直接后续行动,世界所有区域的缔约国都建立并实施了旨在保护其境内非遗的项目、计划和政策以及支持这些项目、计划和政策的体制框架;其三,在国际层面对活态遗产的认识得到了显著提升,特别是通过将遗产项目列入《代表作名录》,为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在专业实践和广大公众中的大幅扩展奠定了基础;其四,通过改革后的定期报告机制,该公约的影响正在各个层面得到监测,尤其是这一机制通过缔约国的广泛参与,与2018年大会第七届会议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全面成果框架》(简称《全面成果框架》)对接,且重在成果,亦证明了其有效性。(Document LHE/22/9.GA/13,para.2)实际上,这段总结的最后直指《非遗公约》晚近几年的发展动向,并以“监测”二字在定期报告机制改革与《全面成果框架》之间为各缔约国继续通过国际合作机制参与该公约的实施桥接上了新的实践路径。
首先,为提升履约水平确立了新的评估分析方法。委员会在其第十二届常会期间(2017年12月,韩国济州岛)通过决定,“改革定期报告程序,以提高其质量、效用和及时性,并确保其明确符合实施《非遗公约》的总体目标,并为实现这些目标进行更有效的监测”。(Decision 12.COM 10,para.4)随后大会在其第七届会议上(2018年6月,法国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通过了修正《操作指南》第五章相关条款的决议,而定期报告机制改革则为国别履约报告留出了两年过渡期。2020至2022年,基于区域轮换制(on the basis of a rotation region by region)的国别履约报告先后在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区域和欧洲区域实施,并取得了积极成果:报告按时提交率有较大幅度提升,信息收集和分析结果基本验证了目标化管理及其监测效度,以区域为方法的总体分析报告则为缔约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可资拓展的空间。中国所在的亚太区域则将进入2025年的报告审查期,缔约国须在2024年12月15日之前提交各自的履约报告。换言之,中国国家层面的第三轮履约报告将全面衔接这一新机制,包括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各自的履约报告,以及此年份前所有已列入《代表作名录》遗产项目的现状报告。
其次,对国家层面的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机制必然要有新措施来加以配套,对各缔约国今后的履约实践形成了相应的挑战。其中的一个关捩点在于如何以实际行动对接《全面成果框架》。从整体上看,这个框架由两份表格组成:表一为“高级别框架及简要指标”,确立了影响和长、中、短期成果目标以及围绕八大专题领域建立起来的26项核心指标;表二为“专题领域下的核心指标和评估要素”,以26项核心指标与86项评估依据构合而成,按组套关系对应于专题领域。截至2019年12月,秘书处陆续为所有26项核心指标逐一编制了指导说明并在线发布,含括有关该框架的其他信息材料,以支持缔约国在加以应用的过程中与《2030年议程》设立的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进行对接。参与制定该框架的中方专家张玲指出:
制定全面成果框架,旨在通过其清晰确定的目标、指标和基准,以及通过以成果为导向的循环式监测系统,用作衡量2003年《公约》在各个层面影响的工具。……2020年12月,在国家层面实施2003年《公约》的定期报告制度进入改革期,各缔约国将按区域轮换制提交,此举旨在提高报告的质量、实用性和及时性。定期报告ICH-10表格经修订后与全面成果框架保持一致,以便收集框架内的相关核心指标方面的信息。通过撰写履约报告,缔约国能够建立国家层面的目标和基线,而能力建设与区域方法也为交流和合作带来了更大的空间。
那么,如何理解“以成果为导向的循环式监测系统”?在2018年4月召开的《全面成果框架》信息交流会上,秘书处在说明定期报告机制改革及其朝向以成果为基础的监测方法时,专门引入了图3所示的工作模型,即联合国系统倡导的“基于成果的监测:循环式过程法”。
图3基于成果的监测:循环式过程法
来源:该图示及其说明由笔者译自UNDP,“Results-based monitoring (RBM):a cyclical process,”Handbook on Planning, Monitoring and Evaluating for Development Results,2009,p.10.(中文制图:本文作者)
这一方法由联合国计划开发署(UNDP)在其《发展成果规划、监测和评价手册》中提出,主要围绕几个核心环节来展开:编制中长期规划→加强相关行动方网络→对受益社区提供能力建设服务→监测和评估→更新与改进。这一图示的背后道出了《非遗公约》诞生20年来在国际层面逐步形成的集承认、监测、评估为一体的整体方法,即以“四重机制”为杠杆,用计划性方法统筹“名录列入机制”,构建基于成果的目标设定、规划、监测、评估、管理的循环式过程法,按“投入→活动→产出→结果→影响”推进分析性评估工作,达成质化和量化的管理目标。从整体上看,该方法着力于影响评估,同时不断强化整体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体制机制建设,为各缔约国全面实施《公约》的循证知证决策提供明确的行动路线图,而这里的决策同样也应处于不断更新、调整乃至修正的过程之中,以研判中长期规划中的优先事项,应对主要挑战和制约因素,并在各利益攸关方之间形成协合增效的功能互补网络。
再者,建立以成果为导向的循环式监测机制及其必要性。从秘书处的解释来看,将该方法应用于《全面成果框架》,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验证《全面成果框架》指标体系的可行性:可靠性使之具有长期稳定性;便利性使之易于收集信息并分析;经济实惠使之成为具有成本效益的数据收集;有效性使之可以用于衡量目的;变量敏感性使之有助于决策和学习。因而,《全面成果框架》的推出主要应用于定期报告机制的改革,至少有三方面的益处:一是为改革既有报告程序提供了契机,使其在报告质量和有用性方面都有所提高;二是可以将过去沿用的“定期报告表”(ICH-10-Form)导向基于成果的报告;三是各缔约国在提交每一轮报告时可确定国家基线行动和实现未来目标的可能性。
在国家层面有效实施《非遗公约》取决于对该公约及其概念、措施和运行机制的全面了解、理解和把握,在申遗与履约的双向实践过程中能力建设当成为优先考虑事项,而上述监测方法的引入和应用也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论是履约报告的准备,还是将之应用于遗产项目的循环式跟踪监测和管理,都有利于按年度、按目标、按遗产项目、按具体实践方略系统地开展数据采集和建档工作,为今后的履约工作乃至申遗工作夯实证据链的信息基础。具体而言,通过对标《全面成果框架》的各项核心指标和评估要素,结合“3+N行动计划”的持续开展或升级,为国家层面高质量完成履约报告提供底层数据和分析型信息;为地方层面和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尤其是跨省、跨地区共享的非遗项目)加强能力建设提供信息交流与合作建档、归档的可用路径;在相关行动方之间互补信息来源,以形成可能的协同保护效应;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给予特别关注,用以衡量非遗保护对《2030年议程》的实际贡献。总之,申遗与履约有着不可或分的责任连带关系,也是缔约国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这两项工作不仅关系到通过《非遗公约》创建的国际合作机制传播和分享中国在非遗保护实践中所取得的实绩和经验,也有益于及时吸纳和借鉴其他缔约国的优秀实践和不同做法,从而进一步确定保护工作的各种挑战、能力建设的优先事项以及朝向未来的前行方向。就此而论,在中国建设“四级非遗名录体系”的未来进程中,适当借鉴《非遗公约》框架内的“名录列入机制”与“定期报告机制”这一双轨制及其相关做法,进而根据自身国情继续完善和发展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管理、监测及评估机制,不仅有助于全面推动形成中国非遗系统性保护格局,也将有利于更好地对接今后的申遗工作与履约工作。
目前,世界已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各国面临史所罕见的多种风险挑战,人类社会陷入前所未有的多重安全困境。命运与共,世界大同。在全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进程中,中国政府以和衷共济、和合共生的中华传统“天下观”向国际社会陆续发出了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即“三大全球倡议”)。那么,中国非遗系统性保护既需要构建工作大格局以形成协合增效,也需要立足保护人类共同遗产的责任担当,为服务国家文化外交和遗产外交做出努力和贡献。唯有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才能从包容性社会发展、包容性经济发展、环境的可持续性以及和平与安全等多个向度探索进路以有机衔接可持续发展目标,总结既有非遗保护实践,提炼典型案例,为国家层面加速实施《2030年议程》提供与中国当代文化实践和“两创”相关的中国经验。从长远利益看,申遗工作与履约工作的有序衔接,对巩固和传播中国非遗保护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乃至对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保护策略和国际合作都将产生助益和深远影响,对维护国家文化利益和中国作为负责任缔约国的国际形象,乃至对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民心相通”,深化次区域、区域和国际层面的文明交流互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伟业,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文化效应。
作者简介:巴莫曲布嫫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少数民族口头传统专题数据库建设:口头传统元数据标准建设”首席专家。
本期编辑:张晶